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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与寄养在法律上有何主要区别?

2026-05-16邯郸婚姻家庭律师

领养与寄养在法律上有何主要区别?

从法律角度来看,领养是一种改变亲子关系的行为,一旦完成收养手续,则意味着被收养人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且与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定亲子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年龄限制等。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寄养制度作出了规定,强调其目的在于为暂时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直至他们能够回归自己的家庭或者找到其他合适的长期解决方案为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对因家庭监护缺失等原因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委托符合条件的成年人代为监护;(二)安排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接受照料。”

领养后原生家庭能否随时探望孩子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领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这意味着原生家庭不再享有对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或探视权,除非得到收养家庭的同意或者法院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例外在一般情况下,领养后的原生家庭不能随时探望孩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互负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注:此条文随着《民法典》生效,《收养法》已废止,但其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民法典》生效后,《收养法》已被废止,相关法律规定现统一由《民法典》调整。

领养与寄养虽然都旨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但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永久改变了孩子的法律身份及其与原生家庭的关系。正确理解这两种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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